目前有不少企業為了少繳稅,仍試圖利用私人賬戶來“避稅”。但是,2018年的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更會重點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戶!
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失信企業而已,只是影響了一個會計;而對于財務人員來說,可能影響的是一生。
自2017年起,“黑名單”、“信用評級”等理念就已被反復提及:失信者將寸步難行!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北京創四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通州國稅稽查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以上兩個賬戶均是用于收取客戶匯入的購貨款。
處罰決定:
對公司少繳增值稅377,286.46元、企業所得稅101,515.75元分別處以0.5倍的罰款,金額合計239,401.11元。本來想“避稅”,結果被追回稅款不說,還倒貼了23.9萬罰款,更重要的是影響以后的企業信用等級,得不償失!
案例啟示:
權利來自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有限是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對你的監管有限,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涉嫌納稅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今年國稅金稅三期啟用以來,好多沒有發生真實業務,而是從朋友公司或者直接從市面上買回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銷項稅額的都紛紛被國稅的金三稅務系統排查出來了,從而要求企業做進項轉出。由此要補交稅款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企業為數不少。
有些地方參考行業利潤率來定企業稅負,把稅負標準化,凡是不達標的一般納稅人,請明年補稅,而且是按指定金額補稅,不補?嚴查!
每月你網上報送的數據成為稅務評估、稽查案源的來源,千萬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只要金三檢測出動態數據比對不對,稅負率偏低,系統會自動預警。
再次提醒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企業節稅應采取合法合規途徑,杜絕稅負預警和稅務稽查!
2018年1月1日起,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標志著地稅部門的管理對象從以單位納稅人為主向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并重轉變,標志營改增之后將更嚴了!
其中這個條例,幾個新提法非常明確:按照收入和資產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和一般自然人納稅人。
各級地稅機關要積極拓展跨部門稅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稅收共治體系,實現信息共享。其中主要的合作就屬于稅務和銀行的合作了,這個震懾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與控制公司資金頻繁交易被稅務調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交換平臺向眉山市地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
黃某在眉山市某商業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渠道完成,具有明顯的異常特征。(這個老板2年操作1904筆,金額這么高,這個企業出納也夠累的)
其賬戶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大大超出了個人結算賬戶的正常使用范疇。其賬戶不設置資金限額,不控制資金風險,不合常規。
黃某本人身份復雜,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賬戶與其控制的公司賬戶間頻繁交易,且資金通常是快進快出,過渡性特征明顯。(其實現實中大多數企業老板私戶都是這么操作的)
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案例啟示:
1、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將共享信息!
國辦函[2017]84號這個重量級文件,明確了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國務院銀行業、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組成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門發現異常,互相分享信息。因為之前稅務掌握私人賬戶資金變動是非常困難的,現在變得越來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賬戶頻繁資金往來風險增大!
其實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雖然有權查詢個人和企業銀行賬戶,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執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從2018年開始,各地金融機構與稅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到時候,老板私人賬戶與公司對公戶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
3、虛開發票路子徹底堵死!
為什么還和虛開發票有關系呢?因為目前主流的虛開發票的方式往往是高開發票扣除手續費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賬戶。以后這些異常的資金交易被監管之后,虛開發票的資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虛開發票走到盡頭!
4、公司偷稅必然遭到嚴查!
公司偷稅的一貫伎倆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頻繁流入老板個人賬戶,這樣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稅了!
稅務和銀行沒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稅務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現在可能在稅務局拿到銀行的數據就已經大體發現企業偷稅的鏈條了!
今天起,這些稅務風險劇增!
1、虛開發票將清算
稅務已經打造了稅收分類編碼和納稅人識別號的大數據監控機制,今年可能將有更多企業因為歷史欠賬虛開發票被識別出來!
2、高收入個人所得稅將面臨嚴格管控
今年中國將參與涉稅信息交換,高工資、多渠道、多類型收入的將面臨嚴查!
3、股權轉讓稅務政策面臨變數!
之前中國各地熱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稅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為目前其實股權轉讓這一塊個稅已經明確了,有些地方執行出現了偏差,必須清理和改正!
4、新業態征稅將有大進展!
之前北京地稅查處的某直播平臺主播個稅巨額補稅案就是一個經典案例,中國沒有業態不再稅務監管范圍之外!目前稅務監管沒有法外之地!
禁止這七種避稅方式!
結合目前國內企業的主流做法,目前這7類個稅違規手段一經查出,必定受罰。
1、找發票抵稅,造成費用異常
這樣操作很多企業都感覺比較簡單,比如每個月員工找2000元發票去報銷,很多會計圖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計入什么福利費、差旅費等。如果長期大額處理的話,會造成企業期間費用異常。之前爆料過,一家互聯網企業的油費超過物流公司了。不查你,查誰啊?
2、故意不用銀行發工資
當移動支付成為潮流的時候,你們還在苦苦的用現金發工資。你自己想一下正常嗎?公司基本戶都有,員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遠山區。據不完全統計,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企業,不申報個稅、少申報的情況基本都存在。此類企業請注意,再有這樣的做法,你將會承擔后果的。
3、補貼不申報個稅
也許是因為會計稅法不熟悉,也許企業故意不申報個稅。總有部分企業把企業的飯補、話補、房補、結婚補貼、生日禮金沒有合并工資進行納稅申報,你們公司有嗎?抓緊整改吧!
4、大量員工零申報
這里一定要強調一個比例問題,一個企業如果和同地區同行業相比,工資在3500以下的明顯偏低的話,你們已經是高風險企業了,此時準備好工資表、銀行流水、考勤表吧,你已經在稽查名單里面了!
5、“李鬼”發工資
工資太高,找個李鬼代發工資。這也是很多企業的伎倆。到底這樣操作是否靠譜,請回答: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簡歷?沒有那你還要這樣做嗎?
6、故意混淆勞務和工資申報
尤其是很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務工、臨時工、第三方員工,很多屬于勞務所得進行納稅申報,但是按照工資進行申報了!尤其是營改增之后勞務公司、建筑企業等都要高度重視。雖然你們可能還有怨言,但是根據個人所得稅稅法不是全職員工是不可以工資申報個稅的!
7、外包福利也是個火坑
很多企業現在搞得新式的將員工部分福利和工資外包給人力資源個稅、管理咨詢公司,讓他們給你們開發票,然后讓他們給你們員工發放工資。這種情況,在實質角度來看也是變相發放工資,是要補稅的!
個人賬戶進賬多少會被查?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專門明確指出了監管的范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支付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并且要求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1、對于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在辦法中,對大額交易進行了定義: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這些金額。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并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并在于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并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2、對于可疑交易的管理辦法
另外,我認為有必要再對可疑交易說一下,因為這里面也牽扯到金額。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如果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有客戶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進行報告。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后應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